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一、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证据材料尽量提交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如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二、注意事项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可另附于异议申请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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